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信用万山、诚信海岛建设要求,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有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万山区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者,授予“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

  珠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分会(以下简称万山消协)负责万山诚信经营户品牌认定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参加万山诚信经营户品牌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第六条 凡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参加万山诚信经营户品牌评审:

  (一)经营场所在万山区辖区,且主营业务是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二)自愿采用先行赔付方式处理与消费者协商无果的消费争议;

  (三)同意将引发争议的消费纠纷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近两年内无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 经营者参加万山诚信经营户品牌评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报告的相关情况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万山消协依次按照申报、受理、考核、公示程序开展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经营者,授予“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

  第九条 对参加万山诚信经营户品牌评审的经营者,万山消协应当及时告知评审结果。

  对通过评审的,统一授予“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牌匾;对未能通过评审的,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万山消协负责将获得“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的经营者纳入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名录库,并通过信用万山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万山区诚信经营户”认定的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万山消协撤回“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在万山区诚信经营名录库中进行除名,并收回相关牌匾:

  (一)主动申请放弃“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的;

  (二)经营场所已迁出万山区辖区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属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第十二条 获得“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认定的经营者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万山消协认定属实的,撤销其“万山区诚信经营户”资格:

  (一)擅自转让“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牌匾的;

  (二)拒绝接受年度考核的;

  (三)无故不履行先行赔付义务的;

  (四)无故不履行相关消费争议的仲裁或判决结果;

(五)被列入万山区信用黑名单的;

  (六)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占道经营、违反门前三包规定,年度内被城管部门处罚三次以上;

(九)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万山区诚信经营户资格的;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央、省、市主要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况属实的;

(十一)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万山消协每年12月份依据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考核标准对“万山区诚信经营户”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合格的,继续保留“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

  本年度内获得“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的经营者,自下一年度开始实行年度考核。

  “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被撤销“万山区诚信经营户”资格的,由万山消协在“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名录库中予以除名,并收回相关牌匾。经营者自被撤销“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授予。万山消协应在信用万山等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万山消协负责制定“万山区诚信经营户”牌匾的规格、样式及悬挂标准。

  第十六条 万山消协负责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的监督和推广,通过信用万山等途径向消费者推荐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万山消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2.《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鼓励与支持暂行办法》

3.《万山区诚信经营户品牌考核标准》

4.《万山区商事主体诚信经营与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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