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富山工业园,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19年6月19日

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提高创新能力与壮大规模并重,根据《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珠科工信〔2018〕579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居民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项目分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和标杆企业补助,均属于事后补助。

第四条  培育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育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核查、确认、管理和监督工作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育资金的兑付工作。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按照《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珠科工信〔2018〕579号)的政策措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从2018年起,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二)标杆企业补助:从2018年起,从创新综合实力、成长性、经济贡献和专利产品等方面进行量化测评,根据量化结果排序,对全市综合创新能力、经济贡献、成长性排名前50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不重复原则最多享受一次补助。标杆企业测评遴选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育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程序如下:

(一)资金预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杆企业遴选工作安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二)补助方案制定。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高企认定办下达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珠海市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标杆企业(百强)评价报告”制定补助方案,提交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审议。

(三)项目公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后,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和标杆企业补助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报请市政府。完成公示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安排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下达。根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补助资金安排方案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功能区)。各区科技部门确认补助企业的拨款条件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向辖区企业拨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和标杆企业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获补助的企业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高企资质、骗取培育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该企业及法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培育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自补助资金到帐之日起,在我市经营、纳税不得少于5个财政年度,否则须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适用于参加2018-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标杆企业补助适用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