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91号),结合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珠澳两地交流,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发展,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跨境专用口岸良好通关秩序,加强对专用口岸通行证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为园区通行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国函〔2003〕123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3.《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91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通行证管理办法》共计二十七条,第一至五条说明制定本《通行证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以及适用范围;第六至十三条说明园区通行证申请资格审核的具体事项;第十四至十八条说明园区通行证办理的具体对象;第十九条说明园区通行证换发或补发的事宜;第二十至二十五条规定园区通行证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负责解释的部门;第二十七条规定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

(一)《通行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办理园区通行证适用范围。

第三至第五条明确了园区通行证审核主体及办理的对象。通行证由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提出申请,由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商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是用于出入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有效出入境证件之一。

《通行证管理办法》所称园区企业是指商事登记住所、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园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所称园区业主企业是指拥有园区某一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或拥有园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股东共同指定的唯一一家并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所称澳门相关协会是指在澳门登记注册,与园区企业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对园区高质量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协会。

(二)《通行证管理办法》明确了通行证申领资格的具体条件。

第七、八条规定了园区企业首次办理及续期通行证申领资格的条件。园区业主企业、澳资企业、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搬迁入园区的企业,在园区内新增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澳门依法登记注册,经查证确认与园区企业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并对园区经济发展有贡献的澳门相关协会均可办理园区通行证申领资格手续;园区业主企业、经查证确认本年度在园区内有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能够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在园区内有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区科商局对本年度通行证申领资格的审核后的澳门相关协会均可办理园区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

(三)《通行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园区通行证办理的具体对象。

第十四至十八条规定了园区员工证及园区临时证的具体办理对象。园区员工证办理的具体对象有:园区企业(含其投资方)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园区企业(含其投资方)的员工、与通行证申领资格单位具有业务关系,经省公安厅批准驾车进出园区的司机、澳门相关协会的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澳门相关协会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办理员工证的经区科商局审批通过的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园区临时证办理的具体对象有:在通行证申领资格有效期内并根据实际经营需求(招商、商务洽谈、业务往来及重要商务活动等临时性活动)的园区企业、在通行证申领资格有效期内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业务往来、重要商务活动等临时性活动)的澳门相关协会、有工作需要的区科商局特定的工作人员。

(四)《通行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园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规定了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申请记录、使用记录等,妥善保管证卡。区科商局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企业、协会提出整改建议,对违规违法的企业、协会取消申办资格,如有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