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工作,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市自然资源局按年度将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抵押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认为确需上报市政府的其他情形。
二、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有关工作流程和办理程序。
三、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保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和自我监管落到实处。
四、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