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并下放至镇街行使,镇街同时实施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以上法律条款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相关事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监管职责,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事项(除罚款外)的强制执行权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除罚款外),如需强制执行,应移交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以上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