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珠海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林地审核审批流程、细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要求、完善森林资源监管制度,更好地指导我市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森林资源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形成《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1〕5号)。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
7.《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二)主要参考文件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2.《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19〕205号);
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全部下放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林函﹝2019﹞13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323号)。
三、目标任务
其核心在于通过构建系统的规则体系,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相关审核审批事宜,以此实现对林地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运用,在维护生态稳定的基础上,协调好各类建设项目推进与林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促进整体发展的平衡与协调。
四、主要内容
《办法》的制定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实践经验,形成四大重点及创新内容:一是构建联合审批模式。采取提前介入、多规联动等措施,促进国土空间规划与林业制度融合。初审阶段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协同核查,全面评估项目,从源头协调规划建设与生态保护;二是构建全流程资源保护管理机制,落实审批监管责任。通过“规范准入-协同审批-动态监管”三阶段构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全周期闭环管理体系,压实审批监管责任;三是优化林地资源管理,加强生态保护。构建林地占补平衡、定额指标分配等制度,统筹林地保护与利用,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四是制定配套辅助标准,推动资源精细化管理效能提升。出台两项标准,精准界定审批要件,量化技术指标,完善监管流程,实现“审批、建设、监管”有章可循。
《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3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定义、占用原则、建设项目禁止或限制占用林地原则、审核审批权限、部门和基层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材料。明确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需提交的要件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格式作出具体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具体细化需提交的批准文件类型,明确临时用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等具体情形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材料递交方式与渠道。
第三章,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先期论证、申报、查验、公示、初审等程序要求。强化公示和初审程序管理,细化公示的具体形式、内容、期限、位置、管理等要求,进一步强调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现场查验和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四章,特别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变更范围、占用林地延期的要求、临时用林的使用要求与期限、临时用林延期要求、抢险救灾用林、林地的占补平衡、临时用林验收要求等内容。
根据我市实际,《办法》规定经批准同意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需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原则,将同等面积的非林地通过绿化造林等途径恢复为林地,并纳入林地管理,确保辖区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属在本辖区内难以实现的,可在本市内跨区域实施占补平衡。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主管部门批后监管、林地定额指标分配、地类错划认定、数据治理、用林提醒制度、执行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过程中项目业主、编制单位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要求。明确地类划分情况中林地小班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确属错划漏划的,可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要求,经调查研究确认后进行修正。且严格规定编制单位对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的要求,对出现材料存在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遗漏信息、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植被恢复费测算错误等不符合编制规范的情形,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告诫,累计3次的(单个项目计1次),市林业主管部门将每年定期通报至行业协会。
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施行日期。
五、有利举措
自新森林法实施以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省林业局出台一系列文件,对林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但就全面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目标而言,还存在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审批监管流程不明晰,监管不到位,自然资源浪费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本《办法》的推出能更好解决以上问题。其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细化操作指引,为企业和群众的合法用林行为提供了清晰路径,为使用林地申请单位及个人提供高效、清晰、便捷的用林审批服务;同时针对各类用林情形制定贴合实际的管理规范,在严守生态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办事门槛与成本,让合规用林获得更高效的服务与支持,既填补上位规范缺失带来的执行空白,又切实平衡严格监管与便捷办事的需求,真正实现了利企惠民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推进。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办法》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6〕17号)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珠海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