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诺鑫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叶国栋缴存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住房公积金投诉案,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珠公积金催告202601007号)。我中心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珠公积金责202507012号),已于2025年8月1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珠公积金责202507012号)之日起15日内联系职工并为职工叶国栋补缴住房公积金1,560元(其中单位应承担补缴总金额780元;职工叶国栋个人应承担补缴总金额78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中心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