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农业龙头企业范围不断扩大,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于2020年12月24日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为与时俱进,紧跟省步伐,结合实际,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对原《万山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珠万规〔2020〕9号)
进行修订,形成《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
第一章基本原则 ,主要是对《办法》的制定原则和要求作简要说明。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规定申报企业须符合的条件和申报类型以及申报指标需要达到的相应分值。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主要规定申报主体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程序以及相关部门对审核及认定程序。
第四章运行监测与管理,规定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实行每2年监测一次的审核制度,监测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企业,
第五章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15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以上金额根据企业注册地点、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由区镇财政各分担50%。
第六章违规违法情况处理,主要规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同时规定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对区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