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林业龙头企业,打造林业产业集群,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体系,推动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粤林规〔2018〕4号),现就做好2024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2021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条件和程序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复核条件和程序按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局委托有关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2021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附件1)实施复核。
二、材料要求
(一)新申报或复核的企业需提交材料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2),填报2021、2022、2023年度数据;
2.企业简介以及近三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总结;
3.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2022、202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需提交《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复核表)》中代号第1号至第47号各数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6.已变更企业名称的复核企业,需要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许可文件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需报送材料
1.2024年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企业推荐意见函;
2.2024年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企业汇总表(附件3)。
以上材料请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标准要求开展申报和复核工作,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复核材料,提供的材料要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申报和复核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及时通知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附件1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和复核工作。
(三)掌握报送形式,按时按质报送。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于7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复核资料和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函、汇总表等纸质材料报送省林业局。
附件:1.2021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单.pdf
广东省林业局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吴灿军,联系电话:13710428040,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邮政编码:51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