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虽能改正,但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被计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虽能改正,但对审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通报批评。

  3.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审计机关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身心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被审计单位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4.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审计机关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通报批评,并处被审计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审计机关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身心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处被审计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等级划分。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轻,其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

  处罚标准: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含)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含)罚款。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重,其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的。

  处罚标准: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含)罚款。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其发生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法规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处罚标准: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含)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