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ZBGS-2022-34,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已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为做好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际省级的衔接,进一步健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市水务局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了《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13日印发,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14日。

  二、废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不适应国家行业管理新政策。2024年7月,水利部印发行业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管理办法》印发时间为2022年,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方面与新的政策已不相适应。

  三、征求意见情况

  已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珠海格力集团、珠海华发集团、珠海交通集团、珠海水控集团,市水务协会,以及各区(功能区、经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18个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废止《实施办法》的意见,未收到反对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国家及省级水利部门关于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已满足市级管理工作需要,我市暂无制定市级水利行业相关政策性制度文件的需求。废止《管理办法》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开展,废止后不会造成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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