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授权放权事项

1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不超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持股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2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不含重要子企业)股份在本集团内部国有全资公司之间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3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4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5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中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6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其非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不丧失控制权的公开增资事项。

7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由集团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其非重要子企业的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

8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其非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不丧失控制权的公开转让事项。

9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其非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在集团内部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0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其非重要子企业实施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公司制改制、股份制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11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内部国有全资企业间的国有产权或资产无偿划转事项。

12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资产公开转让和本集团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3

市管企业董事会依规审定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14

市管企业董事会对本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溢(金额100万元以下)进行认定和资金核实。

15

市管企业董事会按会计准则规定决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6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其班子成员薪酬分配系数。

17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类和监管类之外的项目投资。

18

市管企业董事会决定其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

19

市管企业董事会制定新股申购操作程序和风险防范措施,决定新股申购事项。

20

市管企业董事会合理确定本企业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企业内部担保事项。除市国资委批准外,不得进行超股比担保(金融持牌企业除外)。

21

对于市管企业发行债券事项,市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额度范围内的具体发行事宜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22

市管企业董事会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23

市管企业董事会审批预算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24

符合条件的市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25

市管企业董事会审批所属企业长期激励约束方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26

市管企业年金总体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27

市管企业董事会在国资委核准工资总额内依规自主兑现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