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GS-2023-010


各有关单位,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各企业: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反映。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91号),为进一步加强珠澳两地交流,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发展,推动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跨境专用口岸良好通关秩序,加强对专用口岸通行证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包括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以下简称“员工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证”)。

第三条  通行证由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提出申请,由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商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是用于出入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有效出入境证件之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企业是指商事登记住所、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园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园区业主企业是指拥有园区某一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或拥有园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股东共同指定的唯一一家并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澳门相关协会是指在澳门登记注册,与园区企业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对园区高质量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协会。

第二章 企业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

第六条  园区企业通过区科商局对本企业本年度通行证申领资格的审核后,方可申办或续办通行证。

第七条  园区企业首次办理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园区业主企业;

(二)澳资企业;

(三)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搬迁入园区的企业,在园区内新增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园区企业,可以申请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

(一)园区业主企业;

(二)经查证确认本年度在园区内有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能够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在园区内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相关的数据材料不限于进出口额、营业额、纳税额等)。

第九条  园区企业通行证申领资格首次审核有效期及续期有效期均为1年,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审核手续。区科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将予以续期,审核不通过者将告知原因。

第三章 澳门相关协会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

第十条  澳门相关协会通过区科商局对本协会本年度通行证申领资格的审核后,方可申办或续办通行证(需提供办证人的内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澳门相关协会首次办理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澳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经查证确认与园区企业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并对园区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协会。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澳门相关协会,可以申请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

(一)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澳门相关协会;

(二)经查证确认与园区企业有密切的业务往来,并对园区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协会。

第十三条  澳门相关协会通行证申领资格首次审核有效期及续期有效期均为1年,澳门相关协会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审核手续。区科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将予以续期,审核不通过者将告知原因。

第四章 员工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持有通行证申领资格单位的下列八类人员可以办理员工证:

(一)园区企业(含其投资方)股东、董事、监事及其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子女);

(二)园区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内地社保的员工;

(三)园区企业聘请的已办理境外人员就业证的外籍员工;

(四)与通行证申领资格单位具有业务关系,经省公安厅批准驾车进出园区的驾驶员;

(五)园区企业的澳门投资方需来往园区和澳门办理企业业务的公司员工(提供澳门特区政府机构核发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如澳门特区政府职业税凭证、澳门社会保障基金雇员名表等);

(六)澳门相关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及其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子女);

(七)澳门相关协会的员工;

(八)因工作需要办理员工证的经区科商局审批通过的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在其通行证申领资格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区科商局申请办理或续办员工证。

第五章 临时证的办理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在其通行证申领资格有效期内,根据实际经营需求(招商、商务洽谈、业务往来及重要商务活动等临时性活动),可以向区科商局申请办理或续办临时证。

第十七条  澳门相关协会在其通行证申领资格有效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业务往来、重要商务活动等临时性活动),可以向区科商局申请办理或续办临时证。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区科商局可以办理临时证供特定工作人员使用。

第六章 通行证换发或补发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在其通行证申领资格有效期内,因所持通行证损坏或遗失,可以向区科商局申请换发或补发通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协会通行证的申请、使用、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通行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详细和完整的通行证申领办法、办理人员信息、证件信息、申请记录、使用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应当妥善保管通行证,如果有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澳门相关协会认为持证人不宜继续使用员工证,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区科商局,及时将相关员工证交还区科商局;如有遗失,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区科商局;如果园区企业有注销、迁出等情况,需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区科商局,办理通行证归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科商局可以对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的通行证相关使用记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如有违规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商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采取发出整改建议、缩减通行证数量、暂停申办通行证资格等处理:

(一)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通行证使用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

(二)违规办理或使用通行证,情节比较轻微的;

(三)相关经营行为不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

(四)区科商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使用通行证的情形。

因以上情形暂停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申办通行证的期限,由区科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为半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永久取消园区企业、澳门相关协会申办通行证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园区企业在园区内无合法经营场所,或已证明在园区无实际开展业务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通行证遗失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通行证进行转让、变卖、涂改或伪造的;

(四)利用通行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13日印发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办理指南》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