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为适应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海域使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相衔接,确保法规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加强我市养殖用海审批管理工作,特修订此指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三、主要目标

  《指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梳理我市养殖用海“双证”审批权限与审批工作内容,为养殖用海单位提供用海手续办理指引,提升我市养殖用海审查审批质量与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养殖用海审批管理,引导渔业生产者依法持证生产经营,推动海水养殖产业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框架及内容

  《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主要框架及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办证机关、发证办法、其他事项4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凡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持证生产经营。

  第二部分为办证机关,明确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受理审查、审核、审批以及登记发证等机关的职责。

  第三部分为发证办法,明确《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申办流程。

  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有关要求。

  五、办事指引

  在《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明确了养殖用海项目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相关要求,具体办事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分别将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海域使用权申请资料提交养殖用海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分别提出“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新申请)”和“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事项申请,选择办事站点(养殖海域所在辖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审查。窗口办理的,各区(功能区)政务服务大厅收到资料后,分别转区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网上办理的,由区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进行受理审查。

  3.审核。区组织召开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权、海域使用权审核工作(含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等)。

  4.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审批。经区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且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由区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6.批复公告。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用海的,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批复,并向社会公告。

  7.登记发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人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用海批复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证明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由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六、有利举措

  《指引》的编制充分实现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海域使用权同级审批发证的指引目标。一是通过《指引》推动“两证齐发”实现依法持证生产,遏制非法用海行为,并引导现代化养殖方式发展,促进海洋经济提质增效。二是《指引》将降低用海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强化海域使用论证,优化海域空间资源配置,同时保障传统渔民用海需求、减少用海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海洋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三是《指引》通过梳理明确市、区两级养殖用海审批权限,精简办理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件,明确要求和时限,减少“多头跑”“重复报”现象,有效提升审查审批质量与效率,推进我市养殖用海审查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四是《指引》明确提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700公顷(不含)以下养殖用海”,该举措进一步解决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两证在不同层级报批核发的问题,且便于各区统筹推进辖区水产养殖业和海域使用管理。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修正《指引》中新形势下涉海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如养殖用海管理职能由区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不再作为用海报批、养殖证审批前置条件,删除原来指引中涉及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关于养殖用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则由用海项目主体依法自行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衔接《指引》与新形势下海洋管理政策的新要求。一是根据近年来国家、省新推出的各项用海政策,对《指引》中涉及的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的受理条件、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等各方面做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二是为引导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推行生态用海,鼓励在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综合考量养殖主体的投资、成本收益等情况,在《指引》四、其他事项(四)中新增了“使用环保材料的浮球、筏吊、网箱等养殖用海项目,用海申请期限不超过15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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