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128号)要求,现将我市取得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的规定,购买和使用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不得受理、检测未取得备案登记证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试件。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名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