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日前正式印发了《珠海市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涉及划拨性质土地的转让问题,向来备受关注。《意见》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提出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共同申请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注销原土地证,为产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划拨用地的,应按程序报批,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自然人死亡等原因导致无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的问题。对此,《意见》明确,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晰,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自然人已死亡,导致无法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中的一人代为申请首次登记。
珠海市自然资源相关负责人称,《意见》为切实解决珠海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意见》将于3月28日起施行。
《意见》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未同步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
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共同申请(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完善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注销原土地证,为产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涉及未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需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税费。
属划拨用地的,应按程序报批,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当事人通过转移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的问题
个人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单套住宅,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含多次转让后取得的),其整宗土地的权属来源材料、土地登记卡、土地权属证明书中,记载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性质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按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
六、未完善规划手续的问题
(一)属于1986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对1991年之前测绘的1:500地形图,核实该项目建筑确实存在于1991年之前测绘的1:500地形图上,或有相关文件证明该项目于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的,可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历史用地确权相关办法办理确权手续,并按土地确权结果和现状产权登记的测绘资料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属于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4月4日之间建成的项目,已完善用地手续,但无法提交完整规划报建资料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存根信息及其它相关审批档案资料为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并结合该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存在违章加建、超建建筑面积等违法建设的项目,应移交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八、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自然人死亡等原因导致无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的问题
(一)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晰,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二)自然人已死亡,导致无法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中的一人代为申请首次登记。
自然人已死亡,因不动产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需进行变更登记,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补办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可由合法的继承人代为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