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要求。

  二、目标任务

  以推进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引导托育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为制定托育机构支持配套政策提供依据,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推进全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利企惠民有利举措

  通过等级评审,规范化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到三级托育服务机构以上办托水平的托育机构可申请加入普惠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获得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和运营补助。通过规范化建设和奖励补贴,进一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1.评审范围删除了“被认定为市优质服务示范机构的托育机构前三年可不参加评审,按一级享受奖励补助。”放宽了限制。

  2.评审内容由“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安全卫生保健工作、保育工作、家长与社区工作 5 个部分”细化完善为“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7个部分”。

  3.评审标准更加详细,并设有16项基础标准指标。

  4.评审程序中取消市级评审环节,减轻机构迎检压力。

  5.监督管理中明确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已定级的托育机构每3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取消市级复核,减轻机构迎检压力。

  6.监督管理中取消评审资格条件新增“托育机构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机构关停不再提供托育服务等情形”,对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为“有行政处罚信息、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7.组织实施中取消市卫生健康局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职能,明确属地管理。

  六、采纳意见情况

  本《工作方案》书面征求了各区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其中,3条无意见),1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对于部分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其中采纳3条。

  七、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七大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审目的:规范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对不同等级的普惠托育机构实施阶梯式政府指导价,引导托育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

  二是明确评审范围: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

  三是明确评审内容:含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7个部分。

  四是明确评审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等文件规定制定《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分标准》(附件2),按照《珠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分标准》评分,根据质量评估得分,评审为三个等级,分别为:

  一级机构: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二级机构: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得分不低于600分,且每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级指标总分的60%;

  三级机构: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得分低于600或某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五是明确评审程序: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开展自评并于每年6月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审申报。原则上每年7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辖区提出等级评审的托育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对评审机构进行定级,并将定级结果在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每年8月底前将本年度评审情况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指导中心。每年9月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对各区报送的定级结果汇总,并纳入指导。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通过等级评审的机构,由各区按照统一规格发放等级机构牌匾。经认定级别的托育机构3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等级的评定。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所有定级托育机构每3年重新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托育机构作出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经评定的托育机构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七是明确组织实施: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等级评审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本辖区等级评审工作。市、区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做好等级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督导。

  八、相关说明

  (一)关于政策解释

  本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有效期

  《工作方案》自2025年6月12日起实施,暂定施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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