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第二条“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制度(二)标准制定,自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分区域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每年分区域制定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1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级以上市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府令第71号)第二十五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低保家庭所需基本商品和服务需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低保标准基数,并根据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指标制定调整低保标准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规定“2025年,全省分四类地区制定低保最低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在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所辖各县(市、区)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五)《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珠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规定“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三、主要目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调整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提升社会救助水平的重要措施。

  四、有利举措

  通过科学分析和合理测算,低保标准的稳步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是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条,主要对2025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实施时间以及新标准补发条件、政策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明确了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第二条明确了新标准实施时间以及新标准补发条件。

  第三条明确了政策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我市标准的参考可行性。

  六、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修改:

  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4年的1240元/人/月调整为126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2024年的1984元/人/月调整为2016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5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七、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56-23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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