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各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12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3年年度核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核查实施单位
横琴区注册企业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其余企业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年度核查工作。
(三)核查工作流程
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含港澳线)核查。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线)企业于2023年4月25日前通过“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企业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等资料,根据企业注册地属地原则向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申请年度核查;负责核查的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在线对申请企业年度核查资料进行初审;现场复查后将最终核查结果作为附件上传到系统。
2.核查结果处理。负责核查的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在“系统”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线进行初审,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水路运输电子印章。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对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填报《功能2023年度核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二、工作要求
(一)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按照部、省年度核查通知要求组织落实。我局将按照抽查率不低于20%的比例对本市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二)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不断优化核查组织,并通过此次核查更新完善系统数据 ,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
(三)请横琴深合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于2023年5月24日前将本辖区核查工作总结报我局航运管理科,我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核查工作相关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卓晓燕,联系电话:1370276****;横琴深合区交通部门联系人:
吴锦佳,联系电话:1582057****;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联系人王季文,联系电话:1501831****。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