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完善《条例》未明确的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内容,为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2023年8月25日,市政府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期满后,市政府于2025年12月根据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形成了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群众反馈修改意见13条,经沟通,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9条。
三、目标任务
通过《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出租屋管理工作效率,加大对三级出租屋、特殊管理房屋和时租日租类出租屋的管理力度和巡查频次,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八条,第一、二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三至十三条规定出租屋分类分级的情形及巡查具体安排;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屋评级结果的运用;第十五条规定信用惩戒;第十六条规定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规定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第十八条规定负责解释的部门。
五、关键字诠释
普通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年或者按月支付租金的房屋,即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租期和租金的租赁房屋。
时租日租出租屋:是指出租人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租赁房屋,即除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办理民宿登记的民宿外,按日或者按小时计算租期和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内,既有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租期,也有按日或者按小时计算租期,长租、短租混合经营的租赁房屋,均按照时租日租出租屋管理。
一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发现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全部符合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的出租屋。
二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租赁当事人被主管职能部门、机构及其基层单位或者镇街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出租屋。
三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涉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查获“黄、赌、毒”窝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黄、赌、毒”案件,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且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出租屋。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的修订主要是对出租屋分级进行调整。对二级、三级出租屋的定义做了修改。将原《办法》的三级出租屋纳入二级出租屋管理,将三级出租屋的定义修改为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涉枪等重大刑事案件,查获“黄、赌、毒”窝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黄、赌、毒”案件,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且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出租屋”。
七、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
八、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公安局
解读人:蒋雯菁
联系电话:0756-86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