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和《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粤民发〔2021〕127号)提出,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不断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刚性需求;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对全国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制度性安排。
截至2025年7月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7.21万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15.93%;2020年我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约2.7万人,2025年(截至10月)已增至约3.04万人。总体来看,我市人口老龄化呈高龄化态势加快发展,家庭护理功能弱化,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负担较重,“因老致贫”问题日益凸显。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号)
(三)《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7号)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珠民〔2020〕112 号)
(五)《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珠人社〔2016〕255号)
(六)《珠海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珠残联〔2018〕26号)
(七)《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医保规字〔2019〕9号)
三、目标任务
继续延期实施《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兜底线、保基本”服务能力,减轻重点人群的长期照护基本服务负担,有助于带动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提高医疗、养老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服务机构的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能够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并与民政部门签订长期照护服务协议,为我市享受长期照护服务补贴的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关于申请服务机构应符合条件的说明
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机构为珠海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或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
3.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4.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5.长期照护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服务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6.服务场所使用权、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7.服务机构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8.服务机构自申请之日起回溯三年内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关于申请成为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的说明
1.《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3.《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4.等级评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荣誉证明复印件。
5.服务场所产权、租赁合同复印件。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四)关于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程序的说明
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
1.申请。拟申请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所在区民政部门。如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区民政部门应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初核。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完成初核评估,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初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部门初核结果,核定服务机构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为长护定点机构,由市民政局进行备案并颁发服务机构标识牌。
(五)关于提供服务内容的说明
服务机构按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结果,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其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31项,基本医疗护理服务18项。
(六)定点服务机构
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医疗机构为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或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
3.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4.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5.长期照护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服务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6.服务场所使用权、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7.服务机构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8.服务机构自申请之日起回溯三年内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利举措
本《管理办法》的延期实施,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管理办法》属于延长实施期限的政策,主体内容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