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权益,原《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珠府办函〔2018〕208号)已于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伴随2019年机构改革,灾害救助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应急管理部门。为适应新体制要求,填补市级政策空白,并在省级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珠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灾害救助工作和救灾资金管理提供规范依据。

  (二)出台依据

  本《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主要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5月15日至21日向有关单位及各区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5条,采纳意见4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1条。

  (二)公众征求意见。6月9日至6月19日通过珠海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1条,采纳意见0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1条。

  三、目标任务

  (一)强化政策衔接,确保标准统一、执行规范。对接国家和省级最新救助制度,细化分类救助,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市级救助标准精准有效。

  (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通过明确各类救助项目的标准与程序,确保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能够及时、公平、有效地获得基本生活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化救助资金管理。明确市区财政共担机制,规范资金审批发放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八条,涵盖紧急避险转移、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冬春生活救助及资金保障机制等内容。在省级标准基础上,对部分救助项目进行了细化与适度提高,体现了政策衔接与本地化特色。

  五、涉及范围

  我市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需要提供生活救助的群众,包括因灾紧急避险转移人员救助、受灾人员应急期生活救助、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损坏住房修缮补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六、执行标准

  珠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照本《标准》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本《标准》含附件《主要指标解释及要求》,对重点指标进行细化解释、提出具体操作要求。

  八、有利举措

  (一)细化救助标准。对各类救助情形制定清晰、量化的补助标准,如紧急避险转移、应急期和过渡期生活救助统一提高至每人每天40元等,提升政策执行清晰度。

  (二)统一规范术语。根据最新规章制度调整相关表述,如将“全倒户”改为“倒塌住房”、“五保户”改为“特困供养人员”等,确保政策用语准确、规范。

  (三)规范实施流程。明确“户报、村评、镇审、县定、市核查”的审批程序,依托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救助工作公正、透明、高效。

  (四)健全资金保障。新增资金保障条款,明确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共同承担,保障政策可持续运行。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规范项目名称与术语。如将政策名称调整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原概念范畴更为宽泛,本标准仅聚焦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救助;同步更新“五保户”为“特困供养人员”、“亲属”为“家属”等表述;将“全倒户”“重损户”表述调整为“倒塌住房”“损坏住房”,并进一步区分一般损坏与严重损坏,增强政策严谨性。

  (二)优化救助项目分类。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更新,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纳入“应急期生活救助”范围,并新增“紧急避险转移人员生活救助”项目,救助期限明确不超过2天。

  (三)提高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低保标准调整,将“紧急避险转移人员”“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天30元提高至40元,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四)增加标准中财政承担方式。新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保障机制”条款,明确市、区共担原则,增强资金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五)补充细化指标解释及操作要求。在附件中详细说明各项救助指标的认定标准、统计范围和操作程序,提升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十、特色亮点

  (一)体系完整,覆盖全面。构建了从避险转移、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到恢复重建和冬春生活保障的全过程救助体系,系统性强。

  (二)标准清晰,操作性强。各项救助均明确金额、物资与期限(如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和1斤大米),便于执行,减少执行偏差。

  (三)对象精准,分类科学。区分不同受灾类型和人群,将非常住人口纳入救助,并对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等提高补助标准,体现政策倾斜。

  (四)程序规范,阳光透明。严格执行“户报、村评、镇审、县定、市核查”审批步骤,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一卡通”发放,确保公平公正。

  (五)保障有力,持续稳定。明确市、区财政共担机制,依据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增强政策可持续性。

  (六)人文关怀突出。设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和冬春生活救助等,兼顾心理关怀与中长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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