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原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制定了《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以下称《工作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于2024年1月30日到期。同时,为适应海域使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与自然资源部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相衔接,确保法规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加强我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特重新制定此工作细则,可以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内容、前期准备阶段、审核审批阶段、后续服务阶段的审查审批工作内容,提高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岸线保护利用与管理办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三、主要目标

  《工作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梳理我市市、区级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工作内容,为用海单位提供用海办理手续指引,提升我市用海报批效率水平,为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四、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包括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内容、前期准备阶段、审核审批阶段、后续服务阶段、其他等五章具体规定,拟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第一章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内容,明确了市政府和区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类型。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明确了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办理用海预审的办理程序、时限等事项。

  第三章审核审批阶段,明确了提出用海申请阶段的提交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审核审批阶段的办理程序等事项。

  第四章后续服务阶段,明确了征收海域使用金和办理海域审批配号与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五章其他,补充说明了海域使用权续期、宗海图绘制的注意事项以及《工作细则》实施日期和期限。

  五、有利举措

  《工作细则》的编制充分实现了我市市、区两级用海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引目标。一是规范我市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工作细则》依法规范和明确我市市、区级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的“放管服”精神。二是简化优化用海服务流程,推进用海审查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工作细则》通过梳理明确市、区两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精简办理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件,明确要求和时限,进一步提升审查审批效率,推进我市用海审查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三是充分发挥区级海洋管理的积极性,做好产业建设服务保障。《工作细则》充分贯彻落实用海项目分级审批,激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海域使用审批和海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修正《工作细则》中新形势下涉海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不再作为用海报批前置条件,删除原来第14(6)按规定需开展海洋部门的海洋环评核准的,应当提交海洋环评核准意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会视情况邀请参加的相关部门以及后面的相关部门意见,涉及部门增加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以及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航道等相关部门。

  (二)衔接《工作细则》与新形势下海洋管理政策的新要求。根据近年来国家、省新推出的各项用海政策,对《工作细则》中涉及的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的海域使用论证、生态红线管理、自然岸线、海岸线占补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等各方面做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

  (三)统一《工作细则》与珠海的养殖用海政策的新规定。根据《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中提出“将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开放式养殖用海审批权下放区政府(管委会)行使”,《工作细则》中区政府审批项目增加“700公顷(不含)以下开放式养殖用海”;并且根据《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规〔2024〕1号)第七(四)条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将700公顷(不含)以下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会同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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