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关于印发〈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8号)等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对我省现行的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制定全省最高限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25年12月1日实施。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体被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整合规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接落实体被系统立项指南要求,将原实施的“变应原皮内试验”等201项规范整合为53项。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同步废止部分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体被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最高指导价。

  经成本测算,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发展、人均GDP、地区间价格平衡等情况,确定我市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

  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按照现行级差,即三级价格的90%、80%确定;儿童加收项目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3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三)医疗机构依规落实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有利举措

  (一)医疗服务项目兼容性增强

  医疗机构通过技术改良进步的项目,无须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采用“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促进临床新技术的应用。

  (二)明确项目价格构成

  明确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价格构成中包含标本的留取和送检;对项目实施中必要的穿刺技术,明确已包含在项目成本,非独立穿刺项目不得收取穿刺操作费用。

  (三)技术劳务价值进一步体现

  对涉及儿童以及重要器官或功能部位的,设置加收项,体现此类项目的技术劳务价值。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医疗机构对恢复器官功能、以疾病治疗为目的的整形项目可按体被立项指南项目或现行项目收费,对以美容为目的的手术和治疗按美容整形类项目收费。如经患者自愿同意使用减张美容缝合技术,可按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另收取“减张美容缝合费”。

  八、执行时间

  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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