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一)修订背景

  2022年,我市出台《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珠残联〔202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逐步实现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并逐步扩展到7-17周岁残疾少年,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由原来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提升至每人每月3000-3500元,并新增了听力残疾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一次性补助最高每人5万元,为经济困难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实施重点突出、保障有力的残疾人康复救助目录。

  自《办法》实施以来,我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康复服务率和辅助器具适配率均实现85%以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应救尽救”,残疾人辅具适配做到“应配尽配”。然而,《办法》实施两年多以来,尽管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部分条款有待完善,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近两年,中国残联等部门相继出台《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推广实施方案》《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5年版)》等文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满足我市残疾人对康复服务新需求,及时修订《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修订依据

  1.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2.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

  3. 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

  5.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5年版)》

  6.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8.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9. 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10.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3.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5. 珠海市推进健康珠海行动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修订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24条,其中采纳14条,不采纳9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理由已反馈)

  三、主要目标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出台的与残疾人康复工作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结合国家、省新工作要求以及康复工作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康复救助部分项目内容进行优化、补充与完善。

  (三)根据残疾康复需求和康复工作实际,优化残疾人康复救助补贴的申请和结算工作流程。

  (四)修正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相关概念以及项目名称。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办法》制定的依据、目标和相关政策衔接。第四条规定享受了户籍残疾人社保参保补贴的条件及享受医保待遇的内容。第五、六条规定残疾人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及经济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七至十三条主要规定残疾人康复救助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十四至十九条主要规定康复救助从申请到结算的流程、有关要求及变更定点机构和异地康复救助等。第二十至二十五条主要规定康复救助经费来源、资金使用和监管责任、诚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主要是名词解释,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一)《办法》主要分为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两部分内容。其中残疾人医疗保障部分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残疾人康复救助部分以目录形式规定了各类残疾人享受康复救助的项目、条件和标准等。

  (二)实施珠海市户籍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办法》第四条规定,珠海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三)康复救助的对象范围。《办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和障碍患者,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1.0-17周岁的残疾儿童。其中,0-6周岁残疾儿童须持有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7-17周岁残疾儿童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和经济困难的白内障患者。

  同时,《办法》规定,不同康复救助项目的具体康复救助对象范围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救助目录》执行。

  (四)康复救助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办法》附件部分按照“0-17周岁残疾儿童”和“成年残疾人”两个目录规定了不同年龄、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享受康复救助的项目、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救助周期、最高救助标准等内容。

  (五)工作流程。《办法》第十四至十八条规定了康复救助的工作流程。

  五、有利举措

  《办法》实施后,在珠三角地区将达到中等偏上水平,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实行货币补贴,以定点机构为核心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有效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

  六、新旧政策差异

  (资助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原《办法》第二十条对资助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以及市区资金分担比例等表述不够明确,不利于政策执行。《办法》修订后,明确资助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其中涉及香洲区、斗门区的,市财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助50%。

  (二)残疾人康复救助优化、补充完善项目方面

  1.在不提标的情况下,对原《目录》中残疾人康复救助部分项目和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项目救助标准进行调整,使政策条款更加人性化,便于落实和监督。例如,考虑到部分残疾儿童客观原因无法在单次手术中双侧植入人工耳蜗,导致无法享受第二侧人工耳蜗植入救助补贴情况,将原《目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项目救助周期调整为“限左耳1次,右耳1次”,最高救助标准由“50000元/次”调整为“25000元/次”,补充“已享受过人工耳蜗语言处理器升级项目不重复享受”条件;结合近年我市康复救助实施情况,将原《目录》中成年视力、听力、肢体类部分康复项目,申请条件调整为经济困难残疾人;鉴于精神残疾人服药存在个体差异,如服药周期不同、体检时间不固定等因素,将原《目录》精神残疾人服药由按月补助调整为按年补助;对残疾儿童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除视力残疾儿童)由按月补助调整为按周补助。修订后可有效节约政府财政资金支出。

  2.结合《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5年版)》等文件要求,在原《目录》各类别(除儿童智力、7-17周岁其他精神残疾儿童)支持性服务项目基础上,将开展的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其中。

  3.对原《目录》0-17周岁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开展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的指导文件,对功能评估项目进行细化并增加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的教学要求。

  (三)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和经费结算方面

  1.对康复救助项目申请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例如允许精神残疾人在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时,可在出院前提交康复救助申请,充分体现政策的人性化。对原《办法》第十八条珠海户籍申请异地康复的情况,增加对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以及康复项目和考勤情况的核实要求。同时,对申请和结算有关表格进行微调,使其设计更科学合理。

  2.删除原《办法》第十七条有关结算资料存档方式等硬性规定,调整结算周期,增加结算时对康复训练考勤记录的审核要求。修订后的政策更具灵活性,有利于政策的实施与监管。此外,原《目录》中按月计算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若实际训练时间不足15天,原规定按0.5个月计算,现修订为“按天计算”。修订后即有效节约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又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康复训练权益。

  (其他方面

  随着政策落地实施和康复救助工作的推进,原《办法》制定于2022年的一些相关概念、项目名称、目录说明需同步修正和完善。例如,修订后将原《办法》《目录》0-17岁残疾少年儿童统一称为“残疾儿童”;对原《办法》第十三条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有关概念内容进行完善,将自助互助康复服务基地纳入残疾人支持性服务的承接机构,并明确各区残联除原规定的承接方式外,还可以引入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康复救助服务;原《目录》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项目,因其服务内容不仅包含康复期间的服药补贴,还涵盖诊疗费、一年一次基础体检费等,故将项目名称修正为“门诊治疗费”;对原《目录》说明进行完善,注明康复训练费用计算标准,要求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在残疾儿童享受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内不得另收康复训练费用,以更准确地体现服务内容,同时减轻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

  七、解读单位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756-277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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