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
——粤府1号文
粤府1号文将实施创新券列为普惠性创新政策的重要条款,以省市联动的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创新券政策试点,将为广大中小科技型企业带来又一波“春雨”。
首先,它是一个典型的普惠性创新政策。科技企业只要与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就能够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申领科技创新券,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兑现;同时,它还是一种后补助创新政策。企业在申领创新券后,必须与院校等科技服务机构签订合作约定,购买科技服务或设备。在完成双方约定事项后,服务机构才能持券到财政部门兑现;再则,其资助方式灵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研发计划和产品开发流程,来灵活选择自己所需的服务类型,这就增强了市场对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高校或研究机构能够及时地将自己的技术成果转化到企业中间,为企业带去更加高效的科技服务。
这种制度的实施,令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也得到了提高,如果企业在领券后本年度无需使用,则该创新券会自动过期作废,该年度的财政资金预算还能够自动结存转到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