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
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粤府1号文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投资大、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容易导致孵化器出现发展速度较慢、规模较小、投资运营主体较为单一的情况。而且,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容易由于缺乏固定资产而使得企业上市和发展壮大进程受阻。粤府1号文提出,各地级以上市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这些意见的出台,不仅可以加快孵化器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期,推动各类资本投身于孵化载体建设中,提升我省孵化载体建设的规模和速度,而且可以促使在孵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固定资产,为孵化器内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必要的保障。
广东虽然可用的土地已经越来越少,但一些地方存在大量低附加值的旧厂房。为了鼓励各地合理利用现有建筑为孵化器扩容,粤府1号文还提出“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这一政策将有利于充分激发我省存量土地资源的创新孵化效率,提升我省孵化器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