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深金管规〔202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金融为我市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发展和升级提供高质量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我市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扩大金融服务供给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二)坚持金融普惠。聚焦产业链、供应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准确把握金融支持供应链企业的难点痛点,在体制机制方面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和适配性。

  (三)坚持协同共建。充分发挥深圳供应链金融先行优势,加强金融支持供应链发展工作的横向联系、市区联动,强化金融要素聚集,促进产融协同和产创融合。

  (四)坚持科技赋能。发挥金融科技优势,积极稳妥规范运用金融科技,提高对产业链供应链的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工作目标

  推动全市建立支持供应链发展的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运转高效规范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金融与产业实体的深度融合,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化、生态化、线上化和数字化,提升金融精准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能力,每年在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新增应用场景不少于3个;因地制宜在各区打造供应链金融特色园区,形成要素聚集和有效流动;加强供应链金融标准体系建设,2029年前推出供应链金融标准3个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水平

  1.完善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产业支持导向、普惠小微导向的金融监管考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我市重点产业链研究专属信贷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深入供应链业务场景,依托核心企业和供应链服务平台主动靠前服务,快速响应产业链的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综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核心企业、配套服务机构加强信息协同和共享合作,在生产、流通、交易等各环节丰富金融产品,支持构建适用供应链场景的中小企业数字信用体系和动态风控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供应链场景开发各类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风投创投机构,满足相关条件的,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和《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3〕3号)给予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因地制宜创新金融支持供应链服务模式支持福田区发挥金融和金融科技集聚优势,规划供应链金融特色平台;支持罗湖区发挥黄金珠宝产业和商贸业优势,打造黄金供应链金融特色园区;支持南山区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建立供应链金融科创示范产业基地;支持盐田区发挥港口基础和保税燃料加注优势,围绕大型船舶设备与油气贸易创新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支持宝安区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支持龙岗区依托跨境电商优势产业集群,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示范平台;支持龙华依托数字龙华都市核心的产业生态布局,打造特色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数字园区;支持大鹏新区发挥食品谷国家级产业项目和文化旅游优势,打造食品和文旅特色的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支持前海深化深港金融合作,打造资本跨境流动便利、产业金融发展能力突出的前海深港合作区深港供应链金融创新基地。支持其他各区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打造特色供应链金融产业园区。有条件的区可制定扶持政策,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构以及园区内企业,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市委金融办、前海管理局]

  3.加快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加速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全线上化的供应链融资支持能力和支付结算便利化程度,构建基于供应链场景的大中小企业融合的数字信用体系和动态风控模式。支持各类参与主体运用金融科技,推动供应链交易的可视、可感、可控。鼓励各类参与主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金融机构开发线上化、数字化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研究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和供应链金融平台技术应用规范。支持服务于供应链的金融科技公司和配套服务机构参与金融创新奖评选。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供应链金融科技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1号)给予奖励和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创新局)

  (二)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

  4.探索供应链金融专营化管理。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或特色分支机构,在产品创新、授信决策、业绩考核、不良容忍度及风险责任等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供应链核心企业、配套服务机构、专业研究机构等优化供应链融资授信模式和信用评价模型,丰富标准化的线上产品,探索弱确权的信用类产品,推动跨主体、跨区域、跨系统的模式创新。支持专营机构深入场景优化产品设计,创新“一点对全国”服务方式,全面统筹产业链供应链的资源和融资业务。鼓励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推进供应链金融专营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5.探索平台型供应链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金融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等共建金融服务供应链平台,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探索基于数据共治和信用传递的供应链融资创新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各类金融服务供应链平台和供应链业务场景,提供综合虚拟授信支持。鼓励本市金融服务供应链平台的运营机构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丰富多元化的供应链投融资渠道。推动投资、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协调联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特色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融资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引导设立供应链金融生态发展基金,鼓励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参与共建。支持发展供应链产业基金,鼓励产业基金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股债联动业务。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基于供应链优质资产的特殊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和资产票据化产品(ABN),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基于优质供应链资产发行绿色债及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ABS)。(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财政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基础性带动作用。鼓励核心企业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赋能,协同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业务场景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核心企业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线确权确真、买方付息、加速支付结算等支持。支持核心企业与各区政府、金融机构、配套服务机构等共建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三)优化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

  8.加强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加快推动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市级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融合。探索依托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落地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统筹开展供应链资产数字权证的验真、登记、托管以及标准认证、线上结算等公共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服务供应链平台与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互通互联。支持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级服务平台对接。(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9.加强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和标准制订。支持行业协会加强与多种研究机构和院校合作,组织开展供应链金融前瞻性课题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深化对金融服务产业链供应链的前沿问题研究。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加强前沿性理论和实践探索,研究建立产业数字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相关评价体系、标准规范、参考模型和发展指数等。(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0.加强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和对外宣传合作。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人才标准和人才认证相关研究。支持将供应链金融专才培养纳入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鼓励社会各界共建供应链金融产教融合基地。加强对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正向引导和宣传力度,鼓励各区、园区常态化开展产业链与金融的对接交流活动。加强供应链金融在人才、资金、业务等全方位国际化对外合作交流。支持行业协会深度挖掘深圳供应链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先进模式,宣传推广优秀机构和案例。支持行业协会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高端论坛和专业展会。(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强化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和规范管理

  11.加强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和风险管理。推动行业协会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规教育、数据报送等监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供应链平台规范业务流程,指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自身债务管理和供应链信用管理能力。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措施,研究操作规范和风控准则。鼓励各类参与主体依托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提高动产权属管理,防范重复质押、空单质押以及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应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防止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鼓励各类参与主体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多维度交叉验证,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贴现风险。加强数字化转型下的金融安全、数据治理、科技伦理等方面风险教育,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

  12.加强供应链金融规范引导和数据治理。建立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多层次的合规管理和监督体系,推动跨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和制度协同,落实“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研究建立供应链金融动态信用评价体系,探索供应链金融运营数据的归口管理和动态监测。探索地方金融组织白名单制度管理机制,指导地方金融组织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加强对数字化转型中的数据治理规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虚构贸易、虚构应收账款融资、信用滥用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证监局)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同时废止。各有关单位应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推动我市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所使用的术语说明

  1.供应链金融: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管理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

  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

  3.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

  4.配套服务机构:指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机构。

  5.供应链金融示范基地:参考深圳市地方标准《供应链金融行业示范基地评价指引》。

  6.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由行业协会组织搭建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平台,为供应链金融服务供给端与企业需求端有效对接提供基础公共服务。

  7.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8.中征营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组织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