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的发展,在借鉴和参考国内相关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背景

  为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我市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平台经济,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深入开展网络货运管理服务平台招商工作,吸引更多的网络货运企业落户珠海,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二、论证与评估

  (一)论证过程

  1.必要性。长期以来,物流运输市场主体呈现“多、小、散”特征,运力分散,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运输要素缺乏有效整合,运输组织效率较为低下。网络货运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互联互通的特点,将分散的运力资源聚集在一起,通过发挥平台经济规模效应,实现我市物流行业集约化发展。

  2.可行性。措施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内相关城市成功经验做法,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特别是与具体实施措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就操作性进行了研究完善。措施支持的对象、支持措施、奖励条件清晰明确,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3.合法性。措施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二)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措施对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贡献情况、运营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给予奖励,吸引更多网络货运企业落户珠海,切实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物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物流行业可持续和集约化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提供有力支撑,提升珠海区域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

  (五)《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六)《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1.在珠海市注册落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税收的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公司)。

  2.在珠海市注册落户,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并签约入驻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

  (二)支持措施

  各区可按季度根据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贡献情况、运营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给予奖励,切实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为网络货运企业当年对地方新增财政贡献(以2019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为新增基数),其中直接用于奖励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贡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90%。

  (三)奖励条件

  1.运营服务公司奖励条件

  对于同一家运营服务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增签约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不少于100家;自第四年起,已签约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保持不少于300家。

  (2)第一年至第五年,签约入驻的网络货运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总额分别不少于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

  2.网络货运企业奖励条件

  对于网络货运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每季度财政贡献总额不少于30万元,可由运营服务公司代为统一申报。

  (2)不存在以下行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引起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四)其他事项

  1.措施所述网络货运企业财政贡献均包含该企业及其为会员代征代扣代缴的财政贡献。

  2.各区可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做好奖励申请、办理等工作,并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网络货运数字产业园进行规划认定,调整有关奖励措施。若支持对象违反规定取得奖励的,相关区应依法追回相应奖励。


相关链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