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切实为各类建筑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珠海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
一、自通知发文之日起,对我市范围内尚未上网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暂停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展的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中与“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含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内容有关联的信用评价加分事项,相关条款的评价申报通道同时关闭,同步启动相关规定的修订工作。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