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结合机构改革以及有关机构设置与调整等最新情况,对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调整更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机构设置变化,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应当及时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与调整更新工作,经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珠司〔2020〕5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司法局     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

珠海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单位

1

珠海市人民政府

2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珠海市教育局

5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6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珠海市公安局(含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8

珠海市民政局

9

珠海市司法局

10

珠海市财政局

11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海洋局)

13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14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港口管理局)

16

珠海市水务局

17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乡村振兴局)

18

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口岸局)

19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1

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3

珠海市审计局

24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6

珠海市统计局

27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8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9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0

珠海市信访局

31

珠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32

珠海市档案局

33

珠海市新闻出版局(珠海市版权局)

34

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5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6

珠海市国家保密局

37

珠海市密码管理局

38

珠海市公务员局

39

珠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40

珠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1

珠海市侨务局

42

珠海市外事局

43

珠海市台港澳事务局

44

珠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5

珠海市气象局

46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47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8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9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50

珠海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51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