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工匠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283号)有关规定,开展2024年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享受工作津贴期间的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及其用人单位(附件1)。
二、评估周期
第一批:2022年认定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考核周期为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
第二批:2023年认定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2020年认定至2021年认定和2023年认定),考核周期为: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
三、评估程序
(一)开展自评。被评估的个人和用人单位根据评估事项,对标和年度评估表(附件2至4)内容组织开展自评,并根据自评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一批评估材料于5月10日前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具推荐意见,连同佐证材料于5月16日前报市经办机构;第二批评估材料于9月3日前报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具推荐意见,连同佐证材料于9月9日前报市经办机构。
(二)查阅资料。市经办机构受理被评估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并组织专家查阅。
(三)评估方式。
1.资料评估。对同一用人单位有3名(含本位数,按批次统计,下同)以下的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的评估对象及单位进行资料评估。
2.现场评估:
(1)对同一用人单位有3名(不含本位数)以上的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及专家认为有必要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
(2)现场评估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需做工作汇报,汇报时间不超10钟,带领专家现场查看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人才培养情况。
(四)反馈意见。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将对评估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评估结果
对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及其个人应对照评估结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经办机构。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年度评估定为不合格,按规定取消、终止或责成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
五、其他事项
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二)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三)入选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六、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