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构建适应大湾区建设服务体制机制为目标,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升级法律服务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增强法律服务协同,探索法律服务新模式,初步形成了资源配置不断完善、法律服务需求有效满足的公共法律服务生态圈。但是,我市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方面仍存在短板:统筹谋划、高起点推进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缺乏前瞻性;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港澳合作交流平台建设不足;仲裁、公证等适应大湾区发展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改革步伐不大;商事调解、涉外律师服务、司法鉴定等领域发展滞后,未能满足大湾区发展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粤港澳大湾区和粤澳深度合作要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须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释放新的制度红利。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部署,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优质城市,对于抢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积极探索实践珠澳深度合作新模式,积极建设珠澳极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以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共法律服务要做到“两快、两全”“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首先有利于建立畅通的渠道,为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地方政府各项事务提供路径。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第二个方面就是要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服务。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矛盾,而矛盾的多少,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也是一个地方营商环境是否良好的重要体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正好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等方面可以疏通“最后一公里”。
(二)构建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合作交流平台
主动对接港澳,建立珠港澳立法、公共法律服务沟通协调机制和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政府机构展开对话及交流合作,与澳门特区政府建立两地法律服务部门或机构工作交流机制。一是深化珠澳两地法律援助的合作与协助。珠海与澳门可从具有共同利益联结的领域出发,在服务援助对象的意识形态层面达成合作共识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援助互认衔接机制。二是协调推进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拓展公证便民举措。充分利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与横琴公证处在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合作设立的“公证服务窗口”,积极争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三是深化珠港澳三地之间的调解合作。以横琴新区为试点,发展完善商事调解工作机制,整合珠港澳商事调解服务资源,积极培育跨三地商事调解组织,搭建商事调解平台,积极推动调解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及港澳规则的衔接,为大湾区民商事主体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纠纷调解服务。
(三)以仲裁和公证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理顺体制机制,大胆开展公证和仲裁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公证、仲裁在推进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加快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发挥珠海的地理区位优势,积极与港澳联通,探索公证服务港澳的新模式。进一步创新和深化横琴公证处与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合作方式。协调推进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拓展公证便民举措。
(四)积极为对外开放和经贸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外”。这就是积极为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在当前形势下,人才、技术、资金的流动,已基本遵循向法治良好区域集中的规律,谁拥有良好的法治环境,谁就拥有了顶尖的技术、卓越的人才以及充裕的资金,谁的生产力就能得到良好发展。
支持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支持珠海市律师事务所聘请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来珠设立代表机构。成立涉外法律服务联盟,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加强涉外领军律师人才和律师后备人才的培养。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法律顾问(法务)制度。
(五)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力度
一是推动建设“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研究响应澳门新街坊项目、珠澳深度合作区对公共法律服务新需求,引进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提供差异化、一门式、精准式的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升级建设“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珠海公证处)”。积极争取选取新址,打造功能齐全、要素完备、便捷高效的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是深化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运用,以信息化手段更好地为大湾区建设提供精准化、精细化公共法律服务。四是配套标准保障,进一步扩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公证服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标准,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