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企业、各监事会:   现将《珠海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珠海市市管企业监事会规程》、《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废止。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15年6月25日   珠海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规范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依法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国有参股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一般不得少于五名,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名额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任职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以及从企业职工中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委派。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推荐。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外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选拔、外派、推荐、交流、培训、考核、薪酬和监管等工作;市国资委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是企业监事会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出评价;   (三)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以及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七)指导企业向所属子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   (八)履行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监事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通知市国资委派驻企业专职监管人员列席参加。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其他监事会成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承担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职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作为重点联系人,承担监事会与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搜集、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三)草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方案、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对市国资委审核事项提出的独立意见;   (四)参与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五)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承办其他工作。   第九条 职工监事履行如下职责:   (一)了解、听取并反映企业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搜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   (三)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四)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办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经济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监事会主席从市国资委派驻企业的优秀专职监管人员中选任,也可以从市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国资监管工作经验的副处级干部或任职3年以上的科长中选聘,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或金融、法律,以及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律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以及计划与执行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专职监事从市国资委派驻企业的专职监管人员选任,也可以从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国资监管工作经验的优秀公务员中选聘,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职工监事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原则上由从事纪检、审计、工会等相关工作的中层干部中优先选任。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以及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般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不同意见应按监事会议事的规定予以记录,也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一)监事会日常监督发现企业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违规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时,应先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重大事项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国资委;   (二)按市国资委要求联合派驻企业专职监管人员定期报送《监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概况、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三重一大事项揭示、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保留意见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三)监事会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报市国资委;   (四)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企业,以及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延伸到的企业和涉及到的资产。   监事会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督检查方案来统筹安排、具体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涉及重大人事变动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与监事会职责有关的重要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定期检查、分析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四)重点监督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五)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成果的运用:   (一)监事会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应与派驻企业专职监管人员交流、研究,并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处理和整改,并跟踪处理和整改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可向企业发出提醒函,并抄报市国资委。对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向企业作口头提醒,当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   (二)在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整改后,如果企业不配合、不予整改的,监事会应提请市国资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与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后,应与派驻企业专职监管人员交流、研究,根据情况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及相关业务科室反映。各业务科室对监事会反映的企业存在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提出办理意见,并回复监事会;   (四)市国资委有关业务科室在开展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等工作时,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根据在企业掌握的情况,及时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反馈给有关业务科室;   (五)市国资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汇报会,听取监事会主席报告所监督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市国资委对各监事会的《监管工作报告》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监管工作报告汇编》报市委、市政府。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根据情况不同,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领导班子人员配备和管理,任命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专职监事,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任委派;试用期间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届满后,原则上由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通过特定程序,轮换监管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任职期内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个人提出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其监管过的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工资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所需资金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具体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退休时,市国资委可安排其到相应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待遇和管理参照企业管理人员相应的职务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三年内不得在其曾经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或者其近亲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本人应当向市国资委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未经过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和监事会人员行为规范,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与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工作绩效、素质能力和执行制度纪律情况进行考核,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职务晋升、绩效薪酬以及岗位交流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及晋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与考核结果挂钩,任职期满后,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留用,签订续聘合同;任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另行安排工作;任职期满考核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经市国资委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渎职,使国有资产损失较大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监事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别特殊情况除外);   (五)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规定报告和提醒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企业章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因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企业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设置监事会的常设机构“审计与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业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编制的年度工作报告,应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需要,对监事会成员开放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有关的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涉及重大人事变动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监事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应在送达董事会的同时送达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关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附件,应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接到监事会的提醒函或市国资委的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抓好落实,按期处理、整改。对于提醒函事项,企业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监事会,并抄报市国资委;对整改通知书事项,企业完成整改后,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的;   (二)隐匿、篡改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本办法要求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四)对指出的存在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有阻碍、拒绝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以往下发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市管企业监事会规程》、《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