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企业:   现将《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珠海市国资委审计结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推进市管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广东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粤纪发〔2003〕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依法对市管企业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实施审计和检查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管理,是指审计结果处理、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用结合、有错必改、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结果处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随时跟踪检查被审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结论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涉及事项的性质和情节,将审计结论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企业或个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按《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落实追究企业领导班子任期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珠海市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批评。   (一)故意违反国资监管规定的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产权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国资监管制度,擅自违规操作的;   (二)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未实施民主集中决策程序,重大经营控制环节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或未能有效执行企业重大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管理混乱,违规经营的;   (三)以公务差旅、到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为名变相旅游的;   (四)超国家和企业制度规定的标准公款宴请、吃喝,购送、发放节礼,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系列禁令明令禁止的其他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行为;   (五)预算编制不实,虚列与事实不符的预算支出;   (六)企业债权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不按规定擅自核销债权的;无明确清理障碍,历史遗留往来款项长期不清理;   (七)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八)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无正当理由或无故出现“三边工程”, 未经批准突破概算和预算等情况;   (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十)企业在联签过程中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或逃避联签的;   (十一)违反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其情节较轻的或造成后果不严重的。   第六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企业或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责任追究外,及时与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交接情况,提请配合或提前介入调查取证;或在审计事实基本查清后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违反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致决策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设立“小金库”,或者保留账外资产、私存私放公款的;   (五)违反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采购和招投标,化整为零分拆工程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擅自修改变更工程内容、未经批准突破概算和预算;违规签订合同等情况,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或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与生产经营业务特殊需求无关的商业保险、或公款支付个人费用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和资金转移出借给私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故意偷、逃税数额较大的,或隐瞒应当上交国资收益的,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九)授意财会人员作假账或者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虚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的;   (十)以造假、违规的手段,违反市管企业经营者年薪及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各种补贴和奖金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十二)国有资产转让、处置和划转过程中未按既定的监管程序操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舞弊、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十三)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审计问题整改   第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集团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负有不同的责任。市国资委对被审计企业落实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督促、检查和落实责任追究的责任;市管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督促、检查和落实责任追究的责任,并须向上级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被审计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第八条 被审计企业应当于审计结束后,按照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整改。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企业自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不影响最终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被审计企业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确定的期限和事项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   (一)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具体落实整改的措施和计划;   (二)按照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调整有关账目和执行审计决定;   (三)审计结论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被审计企业完全执行审计结论的,须出具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及证明资料,审计机构将其有关整改落实报告及证明材料存入审计项目档案。被审计企业未完全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自审计结论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制定执行计划,在限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向审计机构出具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市国资委及市管企业集团责令其按照限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市国资委及市管企业集团在职权范围内落实追究责任,同时向上级部门、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集团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的下一年度,依法检查被审计企业落实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专项审计调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执行整改的,由市国资委及市管企业集团依规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执行;   (二)责令整改违规资产;   (三)责令缴纳国资收益;   (四)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市管企业集团,在对市管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领导人员监督管理、选拔任用、奖惩、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工作中作出决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对于被通报的审计事项,市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市委组织部或者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予以处理,并视情形会同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行政监察专员办依规处理。   (二)对于移送审计事项,视情节轻重,市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市委组织部或者依据纪检监察的查办结果,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社会公众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应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企业,其在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