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国资〔2008〕128号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为切实保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接受监督监事会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监事会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企业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共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切实执行监事会列席会议制度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中和年度工作会议,以及生产经营分析、内部审计、财务预决算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作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或委托监事列席。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的书面材料,要提前送交监事会。三、建立企业重大事项通报机制企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监事会;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形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监事会。企业未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而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经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企业向监事会通报重大事项的材料必须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不得拒报、隐瞒、提供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监事会对所通报的内容有疑问时,企业必须作出说明。对于上会前开展的项目实地考察活动,应通知监事会,由监事会决定是否参加。四、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材料为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真实地了解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企业要及时并定期向监事会提交以下材料(如无特殊注明,应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的内容、格式于每年1月31日前送达。(二)会议纪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会议纪要。(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集团及合并子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四)财务预算报告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收入、成本和费用预算,重大资本支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等。(五)审计报告。包括市属企业接受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市属企业内部审计计划、总结以及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报告。(六)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经营情况分析(月度、季度及年度)等材料。(七)述职报告。各董事、经营班子成员说明履行职责的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送达。(八)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按照监事会要求及时提供)。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在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中,市属企业要按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在时间安排、人员协助、资料准备、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各被检查单位要提前准备好企业年度财务情况、经营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和监事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监事会进场检查时汇报。对于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真实地给予回复和说明。六、支持监事会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市属企业要支持配合监事会就审计(评估)计划、审计(评估)重点、审计(评估)安排及重大诉讼案件等事项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协调,审计(评估)过程中和案件诉讼过程中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七、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市属企业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监事会。市属企业纪检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八、在下属重点企业中推行监督制度市属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下属企业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派出监事或财务总监,加强市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和大股东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派出的监事或财务总监由市属企业负责管理,不与派驻的企业产生任何经济联系,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注重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的队伍,在人员、经费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支持外派监督队伍顺利开展工作,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市属企业派出的监事或财务总监要接受市属企业本部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并积极配合本部监事会对派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九、认真核实整改存在问题对于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需要企业关注或自行纠正的问题事项,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并向监事会书面汇报核实结果。对于确实存在的问题,企业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对于市国资委《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整改的问题,市属企业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一周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方案,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结果,同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跟踪监督检查。企业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不支持、不配合、甚至阻碍监事会开展工作的行为,监事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对屡次检查中仍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给企业遗留潜在风险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发挥职工代表监事的作用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职工代表监事要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监事会工作的关系,与其他监事会成员一起,共同完成监事会的各项任务。企业要支持职工代表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十一、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企业要明确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并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经费等。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