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国资[2005]34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内部调动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内部调动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内部调动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更好实施《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薪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调动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将一个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调入另一个市属国有企业担任经营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等概念和计算方法均遵照《年薪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
(1) 经营者原任职企业实行年薪制;
(2) 经营者在原任职企业连续担任正副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等职务五年以上;
(3)由上级产权单位认定有显著贡献;
(4)从年薪较高企业调入年薪或工资收入较低企业;
(5)经营者年度考核等级为称职以上。
第五条经营者内部调动,根据调入企业的不同情况计算薪酬:
(一)经营者调入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基本年薪按其任职岗位计发,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以下办法计算:
1、调动当年,调动前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原企业按任职月份计算,调动后按该经营者在原企业相应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 60 %与现任职企业相应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 40 %之和计算;
2、调动次年按该经营者原任职企业相应岗位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 30 %与现任职企业相应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 70 %之和计算;
3、自调动第三年起,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现任职企业相应岗位计算。
(二)经营者调入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调动后按现任职企业工资制度享受有关薪酬待遇,并按以下办法计算享有原任职企
1 、调动当年,根据调动后任职月数享有按该经营者原任职企业相应岗位计算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 60 %;,往
2 、调动次年享有按该经营者原任职企业相应岗位计算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 3O %。
3 、自调动第三年起,薪酬按现任职企业相应岗位计算,不再享有原任职企业年薪。
A ::原任职企业相应岗位基本年薪
A2 :现任职企业相应岗位基本年薪
B1原任职企业相应岗位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B2 :现任职企业相应岗位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M1 :调动当年原企业任职月份数
M2 :调动当年现企业任职月份数
W :现任职企业相应岗位年度薪酬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内部调动,其在原企业交纳的风险保证金继续有效并可累积。
第七条在两年过渡期内,经营者原任职企业和现任职企业分别按比例为其支付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八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