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政数〔2024〕3号)(以下简称《广东省目录》)文件要求,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2021年出台的《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珠政数管〔2021〕299号,ZBGS—2021—71)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细化扩充,起草了《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现将《交易目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交易目录》的背景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为明确公共资源范围,2016年,省首次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2019年、2021年,国家、省里分别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粤办函〔2021〕1号)。2021年,我市根据《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珠政数管〔2021〕299号),实施3年来,各区、各部门大力推动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实现交易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2024年3月,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修订印发了《广东省目录》,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从19类37项拓展到21类38项交易项目,增加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4类,并要求各地根据《广东省目录》,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动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现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工作要求,再次对我市交易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交易目录》从(2021年版)的19类40项修订拓展到21类42项交易项目。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进行单列,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类别范筹。

  二是根据《广东省目录》新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4类。《广东省目录》中新增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指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交易”。合共新增5类。

  三是根据《广东省目录》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中介服务交易名称表述。

  四是根据《广东省目录》及最新政策文件更新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房地产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等项目的规模标准及范围。

  五是根据《广东省目录》的最新调整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等2项移出目录,与《广东省目录》保持一致。

  六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修改为“海域使用权出让”;新增“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项目等相关内容。

  七是根据《珠海市河道采砂规划》,我市为河砂禁采区,不涉及河砂开采权出让。因此《广东省目录》中“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暂不纳入我市交易目录。

  八是目前我市均属于补充耕地指标紧平衡状态,暂无补充耕地卖出方,暂无市域内补充耕地交易。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相关规定,《广东省目录》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不纳入我市交易目录。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对照表

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修订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按照《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按照《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3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

矿业权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房地产权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矿业权出让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房地产权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全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4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租赁权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租赁权交易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重大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

重大物资和服务事项采购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执行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4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5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

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

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

6

海洋资源交易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7

海洋资源交易

海域使用权出让

全部

海洋管理部门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

按照《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出让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的通知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海洋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7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8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8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部

农业农村部门

9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部

农业农村部门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9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0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10

排污权交易

定额出让排污权

全部

生态环境部门

11

排污权交易

定额出让排污权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排污权交易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

公开拍卖排污权

公开拍卖排污权

11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全部

生态环境部门

12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

12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全部

发展改革部门

13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全部

发展改革部门

13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全部

司法部门

14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全部

司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14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药品采购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医保部门






医用耗材采购






15

河流资源交易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全部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15

河流资源交易

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全部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河砂开采权出让

全部

水利部门

河砂开采权出让

全部

水利部门

水权交易

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

水权交易

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

16

空域使用权交易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全部

民航部门

16

空域使用权交易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全部

民航部门

17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17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按照《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

18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7

中介服务交易

中介服务交易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9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城市更新部门

18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选定

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部门

19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交易

按照《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门

20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全部

供销合作部门

21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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