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异地备案参保人和精神类疾病、重型β-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参保人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同时理顺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地确定条件。《通知》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珠海医疗保障力度。一是进一步强化新生儿医疗保障。虽然我市已有新生儿以母亲名义参保政策,但有部分怀孕妈妈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妊娠期间为新生儿参保。为更好保障新生儿待遇,《通知》规定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可从出生之日起缴费并享受待遇。

  二是为异地备案参保人提供门诊统筹保障。《通知》规定,异地就医备案地之一为珠海市的参保人,可选择本市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门诊统筹待遇或选择年度包干额。《通知》实施以前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可按规定重新选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是提高精神类疾病门诊待遇保障水平。《通知》取消精神类疾病门诊病种待遇享受“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5年”的期限规定,并新增了精神类疾病门诊专项。精神类疾病(限精神分裂症)门诊病种参保人,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条件,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帕利哌酮注射剂等第二代长效针剂治疗(含注射等相关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享受住院比例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且不设起付标准。

  四是适度扩大门诊专项待遇支付范围。《通知》对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专项、血友病门诊专项和放、化疗门诊专项的待遇支付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大。其中,恶性肿瘤参保人进行门诊放、化疗时的相关治疗,以及非放疗、化疗期间恶性肿瘤镇痛治疗,均纳入放、化疗门诊专项支付范围。

  五是理顺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地规定。为适应参保人流动性加大以及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情况,对我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地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我市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并按规定延续缴费:①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的;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③在本市领取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本市户籍,且在我市有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的。 (来源:珠海特区报)


相关链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