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新生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陆续出台,要求落实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目前,本市执行新生儿在母体妊娠期间以母亲的名义参保的政策,同时允许本市户籍新生儿中途参保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市新生儿参保政策,切实提高新生儿参保覆盖面,维护儿童健康权益。

  二、政策调整后新生儿参保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吗?

  答:本通知仅对新生儿和儿童参保有调整部分进行明确,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最长可连续缴纳两年的居民医保费。二是将本市户籍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追溯医保待遇的时限延长至180天。三是新增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政策。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为维护居民医保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发展,明确属于本市出生、本市户籍、办理本市居住证、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情形之一的,按本市现行待遇政策执行;属于其他情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减半执行。四是明确办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可以凭本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和按规定享受待遇。

  三、新生儿和儿童参保后最高支付限额有什么变化?

  答: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待遇;其他类型参保的新生儿和儿童,属于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属于非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四、此次政策调整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和出生180天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新生儿在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持珠海市居住证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如若需要在下一医保年度继续参保,其监护人也应当持儿童本人有效居住证及时更新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均予以停保。

  五、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自2024年3月18日起执行,2024年3月18日前已出生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相关居民医保待遇予以追溯。


新生儿参保缴费及医保待遇一览表(2024年)

人群分类

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医保待遇

其他规定

住院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

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最长可连续缴纳两年的居民医保费。

按本市现行支付比例

40万元

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出生180天内参保的本市户籍新生儿

出生当年参保缴费

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按本市现行支付比例

1.属于集中参保的,为40万元。

2.属于非集中参保的: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6个月(含)以内的,为2万元。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6个月至1年(含)的,为8万元。

(3)连续参保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为40万元。

——

出生次年参保缴费

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两年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两个医保年度待遇。

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的,则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出生180天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新生儿

出生当年参保缴费

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每年7月6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后,可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继续缴纳出生次年的居民医保费和享受待遇。

1. 属于本市出生、本市户籍、办理本市居住证、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情形之一的,按本市现行待遇政策执行;

2.其他情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减半执行。

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出生次年参保缴费

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两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两个医保年度待遇。

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则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办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

集中参保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非集中参保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按本市现行支付比例

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持本市居住证参保的,若需在下一医保年度继续参保,其监护人应当持本市居住证及时更新儿童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备注: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成功参保并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为集中参保;当年中途参保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等其他参保缴费情形为非集中参保。属于集中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待遇享受期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40万元执行;属于非集中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支付限额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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