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 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 号)的要求,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立法等情况,对照省指导目录进行细化完善,编制形成《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二、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在省指导目录事项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了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我市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确定执法事项共312项,其中行政处罚310项,行政强制2项。《指导目录》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条款内容概括提炼执法事项名称,并列出了设定该事项实施依据的具体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级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但不排斥上级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三、贯彻实施要求
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要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聚焦执法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指导目录》落实到位,推动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