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我省组织开展了第二、三、四、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替硝唑等43个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并已产生中选/入围结果。为做好中选/入围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的《广东省替硝唑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301)中选/入围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采购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参加填报替硝唑等43个药品第一采购年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替硝唑等43个药品集采中选/入围产品的首年预采购量,按照实际执行采购天数折算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2)。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实施时间
(一)执行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按采购文件约定,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采结果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监督落实采购文件规定。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入围产品,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执行自主采购的要求。采购周期首年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同品种同组最高中选价格1.5倍或最高入围价格挂网供应(具体拟挂网价格详见附件3),若高于该价格挂网供应,采购平台内分区挂网并予以警示。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30%。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入围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等有关要求,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在实施日期前提前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日常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鼓励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和企业erp系统对接,通过采购系统及时提醒、告诫医疗机构、生产和经营企业履约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2:替硝唑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入围药品首年约定购量明细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