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2年7月6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出台《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珠府办函〔2022〕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以来,施行效果较好,有效简化正向控调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鉴于《实施细则》于2025年8月14日到期失效,为保持该政策延续性,持续规范全市控规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工作,推动民生工程加速落地,经市政府批准,延期实施1年,现予以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四)《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五)《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粤自然资发〔2021〕3 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
(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廉政风险防范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1〕1423号);
(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 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5〕112号);
(九)《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香洲区工业(物流)园区范围调整用地规划条件审批权限的批复》(珠府批〔2016〕29号);
(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7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7〕54号);
(十一)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号)。
三、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各类教育、文化、养老等民生设施和基础性设施以及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简化正向控调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符合政策导向和群众利益的项目加速落地。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个部分,包含总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附则。
一是总则。本章明确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并提出适用范围、管理效用,以及市、区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章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统筹部门、组织编制单位、基本编制单位、相关编制要求,并提出重点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三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本章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主要环节及相应环节的具体操作。
四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本章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分为控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并分别明确了适用情形和具体程序。同时,还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基本要求以及涉及产业用地、专项规划时的特殊要求。
五是附则。本章对相关用语进行了解释,并明确文件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
五、有利举措
《实施细则》优化控规调整类型与情形。对接省《指导意见》要求,将珠海现行控规调整分类由修改、局部修正两类改为控规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三类,并结合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及我市控规管理实践,进一步细化优化控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适用情形,以达到精细化管理提效的目标。
《实施细则》简化控规审批流程。结合省《指导意见》关于简化程序、提高控规审批效率的精神,针对每种控规调整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简化部分产业用地、公益性用地控规调整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控规调整审批效率。
《实施细则》建立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在控规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涉及专项规划调整,但由于缺乏对专项规划同步调整的机制,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难以与控规进行衔接,因此,以本《实施细则》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控规与专项规划联动调整机制。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对《实施细则》重新发布未对原政策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仅将有效期改为1年(即延期实施1年,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相关链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82号)
相关链接: 图解: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