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为推动涉及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研究,促进我市社会发展事业科技进步,持续提升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我局于2019年12月发布了《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项目管理分散、项目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对《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

  (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中的“12.加快社会领域创新发展。加大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人口与健康、教育、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研究,持续提升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珠府办函〔2020〕1号)中的“(十二)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人口健康与保障、教育类、资源与环境、社会事业与社会安全、安全生产、科技拥军、农业农村以及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面向社会征集并通过第三方评审后予以立项资助。”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原《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和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修订为“为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0〕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订理由:2020年,市政府批准印发了《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作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其《办法》应以此为依据。

  (二)第七条“社会发展项目可根据所涉及的领域设置相应的若干子计划,并授权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相应修订内容为删除“并授权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推荐和立项后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推荐和立项后管理工作。”修订为“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教育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业农村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预期效益等评审。”修订为“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预期效益等评审。”

  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理工作。”修订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理工作。”

  修订理由:教育、农业农村、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是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上述项目的评审、立项、管理统一纳入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有利于项目的集中管理和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

  (三)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修订之后的新办法实施时间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