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6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粤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正式印发,现就《工作办法》实施具体解读如下。
一、《工作办法》的修订背景
我省是无线电业务应用大省,无线电业务呈现出总量多数量大、毗邻港澳情况复杂、新业务通常首先在广东应用等特点。无线电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电磁环境日益复杂,产生大量各种形式的无线电干扰隐患,可能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要无线电业务的干扰处置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规范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程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无线电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8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细化要求,我省干扰查处相关工作流程根据实际不断优化。同时,随着机构改革,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也有变化。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今年5月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启动了对2018年8月印发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工作,修改后的文件名称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
二、《工作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工作办法》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三、《工作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限
《工作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委托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广东省区域内组织处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开展查处工作。
《工作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工作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介绍办法的必要性、适用性和无线电干扰定义等,共四条款。
第一条介绍必要性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介绍适用性,包括主管部门及职责权限;
第三条对适用性的例外情况作补充说明;
第四条定义“无线电干扰”。
(二)第二章讲述干扰投诉工作办法,共八条款。
第五条介绍投诉人及受理机构;
第六条介绍不予受理情况;
第七条规定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公布投诉渠道;
第八条规定投诉提交方式和提交材料;
第九条规定来自香港、澳门的投诉办法;
第十条规定特殊频率台站干扰投诉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了投诉人的义务。
(三)第三章讲述干扰受理工作办法,共三条款。
第十三条规定投诉资料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受理期限、受理决定告知、资料补全办法;
第十五条介绍对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的投诉按相关应急预案处理。
(四)第四章讲述干扰查处工作办法,共十二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测和干扰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下达干扰查找任务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各类干扰排查任务的启动监测时限;
第十九条规定干扰查处工作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条规定重大保障活动中的干扰查处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干扰排查流程,并需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单位需配合干扰排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可请求上级协助干扰查处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干扰投诉处理时限及反馈方式;
第二十七条规定干扰查处中发现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
(五)第五章是办法附则,共二条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办法实施起止时间及旧办法废止。
五、《工作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结合机构改革情况、我省干扰查处相关工作流程变化,参照《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同时将不宜放在规范性文件内的内部工作流程剔除。
(一)修订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流程。根据《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涉及干扰投诉响应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原条文中的工作流程和部分表述进行修订。
(二)细化干扰投诉情况分类。原办法中涉及的干扰投诉主要为用频单位受干扰后投诉的情况,投诉来源较单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上级部门下发干扰投诉处置任务、群众反映干扰投诉处置任务的处置办法。
(三)增加简要的干扰举报内容。实际工作情况中存在第三方发现无线电干扰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原办法中未提及此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补充,但在《工作办法》中不做详细阐述。
(四)明确办法面向对象。根据讨论,《工作办法》下一步主要面向对象将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以外的干扰投诉举报人。根据此原则,将原办法中涉及内部工作规程的内容中实用性较弱的内容删去,仅保留干扰投诉举报人较关注的内容,提高办法的实用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