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我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6月11日颁布了《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并于同年7月10日正式实施。为适应行业发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管理规定》先后于2020年、202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管理规定》的施行,为本市网约车行业提供了关键的监管依据,有效完善了监管体系,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行业监管的连续性,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对《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制定,自2026年1月1日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进一步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品质化的出行需求。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并书面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场监管局,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其中3条无意见),1条采纳,2条不采纳,其他相关单位未回复视为无意见。对于部分不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目标任务
旨在通过构建“平台-车辆-驾驶员”全链条监管体系,系统性引导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规范有序、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网约车出行服务体系。
一是明确网约车作为公共交通补充的差异化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交、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
二是通过压实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强制其将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以实现智能化、精细化的数字治理,从而筑牢运营安全防线。
三是着力于平衡平台、驾驶员与乘客三方权益,通过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司乘双方合法权益、畅通投诉渠道,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与经营规范,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设定纯电动车辆准入标准,持续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网约车发展原则、运价机制及各部门协同监管职责。
二是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以及暂停或终止经营的程序。
三是明确了车辆的具体技术标准(如必须为纯电动乘用车、轴距、车龄等)、驾驶员条件、证件申请程序和车辆强制报废标准等。
四是细化了平台公司、驾驶员和乘客三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五是明确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职责。
六是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巡游出租车提供网约服务时的适用标准。
五、实施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六、执行标准
本《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承运人责任:是指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对乘客在行程中的安全、服务以及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直接的、首要的赔偿责任。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重新制定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各区管理职责。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中关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具体工作的规定,在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区级管理职责。
二是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管理机制。当前网约车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平台因经营不善退出珠海市场时,未能依照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履行提前报告、告知从业人员、社会公告及交回《许可证》等义务,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因此,在第十二条增设“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认定情形。同时,结合我市已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的实际情况,将终止经营后有关“交回《许可证》”的表述调整为“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许可证》,并公告作废”,使管理流程更贴合现实操作。
三是强化动态监控监管要求。为提高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效率和网约车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在第十七条原有规定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基础上,新增要求相关数据需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以加强实时监管能力。
四是进一步促进网约与巡游服务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的要求,明确巡游出租车在网约平台接单,可以适用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及运价标准,进一步促进两类服务模式融合发展。
五是支持横琴深合区网约车规范发展。珠海和横琴的网约车市场在实际运营上存在强关联,珠琴共同规范网约车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网约车服务行业的合规水平与服务效能。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提出的建议,在附则增加条款:本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适用。
六是结合实际优化表述和条文序号。根据我市实际和规定内容,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对相应条文序号作了相应更新。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强化安全责任保障,构筑乘客出行安全防线。《管理规定》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运营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并通过强制投保、驾驶员背景审查与车辆动态监管等措施,系统性构建覆盖行程全程的安全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乘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是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公平透明秩序。要求平台公司公开计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严禁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并依规提供发票。此举旨在杜绝价格不透明与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营造诚信透明的消费环境。
三是完善投诉响应机制,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效。明确平台公司投诉处理时限,要求其在24小时内响应并限期5日内办结。同时,通过强制平台记录并保存运营数据,为纠纷调解与违规认定提供法定依据,确保乘客维权渠道畅通、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十、特色亮点
本《管理规定》具有以下制度创新与管理亮点:
一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明确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责任事故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切实防范向乘客及驾驶员转嫁风险。
三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增设网约车平台公司“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认定情形,推动清理“僵尸平台”,防范因平台非正常退出引发的从业人员权益受损和社会风险。
四是提高车辆安全与服务标准,在车辆准入条件中明确纯电动化、轴距、车龄等技术要求,并规定卫星定位装置必须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提升服务标准化与安全监管能力。
五是推动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明确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网约平台接单时,可适用网约车相关管理和运价机制,支持巡游车数字化转型升级,拓宽服务渠道,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均衡发展。
十一、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陈远东
联系电话:0756-226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