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021年6月26日)及2021年12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1〕30号)文件精神,均明确指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态调整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持续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继续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经济扶助,结合我市实际,以市卫生健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奖励金标准:对符合《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 号)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父母,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标准不得低于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 号)要求。各区在本区特别扶助标准方案未出台前,先按照《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珠卫〔2020〕216 号)执行。

  (二)资金来源:扶助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要求,市级财政对香洲区、斗门区补助50%;对金湾区、高新区、万山区补助30%。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规定执行。

  四、利企惠民有利举措

  对符合《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及伤残家庭的父母,按照上一轮扶助标准: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按独生子女伤残一至三级不同程度,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1050元、900元、750元。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1.扶助金标准中新增“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标准不得低于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要求。各区在本区特别扶助标准方案未出台前,先按照《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珠卫〔2020〕216号)执行。”

  2.资金来源中将“提高标准后的新增支出先由各区负担,待我市新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确定后,按新的要求执行。”修改为“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要求,市级财政对香洲区、斗门区补助50%,对金湾区、高新区、万山区补助30%。”

  3.扶助对象的确认中新增《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文件。

  六、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珠海市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夫妻,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办理程序

  1.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审批表》,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村(居)委初审。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对申请对象核实确认,确认后按程序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

  3.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对村(居)委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送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受理单位、地址及各区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及地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

  各区咨询电话:

  香洲区:香洲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756-2510326

  金湾区:金湾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756-7262123

  斗门区:斗门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756-2782925

  高新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咨询电话:0756-3626849

  万山区:万山区社会事业局咨询电话:0756-3381262

  七、采纳意见情况

  本《通知》两次书面征求各区及市财政局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其中4条无意见),3条采纳,4条部分采纳。对于部分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八、相关说明

  (一)关于政策解释

  本通知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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