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更好引进外资服务我区建设,引导境内资金投向海外优质标的,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在我区集聚发展,经管委会同意印发《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促进合格境外、境内有限合伙人(QFLP、QDLP)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QFLP、QDLP发展扶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QFLP、QDLP发展扶持办法》共4章13条,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政策目标和资金安排。

  第二章为“支持对象”,主要阐述政策支持对象为根据相关规定,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我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简称QFLP)试点管理企业及试点企业,以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简称QD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

  第三章为“扶持政策”,主要阐述QFLP和QDLP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QFLP企业可申请经济贡献、投资规模和投资贡献3类扶持。对满足条件的试点管理企业和试点企业,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60%最多连续3年扶持,每家试点管理企业投资规模扶持累计最高300万元,投资贡献扶持根据投资类型不同最高600万元。符合条件的QDLP企业按其实际股权投资规模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外,对于托管账户在我区银行设立的,全额扶持;对于托管账户未在我区银行设立的,按上述扶持额度的90%予以扶持。

  第四章为“附则”,主要阐述了扶持申请、有效期和解释权等事宜。

  三、政策依据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

  2.《广东省金融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

  3.《珠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

  4.《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粤金监〔2021〕88号)

  5.《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穗金融〔2019〕11号)

  6.《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

  7.《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珠金〔202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