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行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新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珠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于2024年11月22日印发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其中包含《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原免罚清单”),涉及的免罚事项为5项,在规范执法、减少轻微违法处罚方面取得初步成效。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精细化城市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原免罚清单中的免罚事项覆盖面较窄、力度稍显薄弱,不能充分满足实践需求。为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管领域执法实际,在原免罚清单的基础上研究扩充,制定了《免罚清单》,推动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通过对符合条件的11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市场主体与公众容错纠错空间,推动城管执法从“刚性处罚”向“刚柔并济”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规范行为、主动合规经营,为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支撑。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免罚清单》制定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2条,均予以采纳。
四、主要内容
(一)免罚事项内容
《免罚清单》中的免罚事项涉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具体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纠错成本较低的11个行政处罚事项,覆盖与群众、市场主体紧密相关的多个轻微违法场景。《免罚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如在执法实践中发现确需增减的事项,将适时调整。
(二)适用情形
《免罚清单》明确了每个免罚事项的适用情形,违法行为须同时满足“适用情形”栏目所列的各项情形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即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三)配套监管措施
《免罚清单》为每项免罚事项明确了配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告知承诺程序、限期改正、加强教育、劝导示范、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运用柔性监管手段,督促行政相对人切实改正违法行为,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缺位,确保《免罚清单》“放得开、管得住”。
五、有利举措
通过实施《免罚清单》,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经营预期,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直接降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避免“以罚代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合规经营;对群众日常生活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引导群众主动规范自身行为,同时推动违法行为改正,进一步提升珠海城市管理水平。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免罚清单相比,《免罚清单》将5项免罚事项扩充至11项,保留了原清单中实施效果较好的事项,结合执法实际纳入更多与群众、市场主体紧密相关的轻微违法事项;进一步细化适用情形,明确量化标准,既方便执法人员规范准确运用《免罚清单》,也便于群众、市场主体对照自查自纠,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七、特色亮点
(一)严格把握免罚范围
紧扣城市管理执法实际,明确排除涉及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事项,对纳入《免罚清单》的免罚事项细化适用情形,确保不予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相匹配,恪守“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二)落实配套监管措施
既通过柔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纠错,又通过常态化监管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实现“免罚不免管、监管不缺位”,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
(二)贴合实际动态调整
紧密跟踪执法实践新情况、城市管理新需求、制定依据新变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项纳入清单,对不再适合免罚的事项予以调整。
《免罚清单》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指引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