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2020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企业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请于截止日期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西附楼三楼313室)。
特此通知。
附件: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陈捷,电话:2159812;市外经协会陈晓彬,联系电话:3808883
附件: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依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珠商〔2020〕157号),为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及区域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建设及区域经贸交流合作,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的企业或商协会;
(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对外投资项目,分4个部分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对未参加省统保平台的保险项目给予实缴保费不超过50%的资助,对已参加省统保平台的保险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安保费用。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外投资项目直接资助。对新设的对外投资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直接资助。实际投资10万(含)美元以上 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50万(含)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2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500万(含)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10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一个新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直接资助。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资助。项目营业额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5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资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按境外企业的销售金额给予资助。销售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销售额3000万(含)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销售额5000万(含)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销售额1亿(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
(五)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在港澳地区设立经贸合作平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及机构不少于30家,完成双向实际投资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的给予资助。对平台场地租金、宣传推广及招商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平台提供的政策宣讲、培训、投资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年每个平台支持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2019年内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项目的企业或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三、项目适用时间
(一)所有项目费用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应在支持期间正常运营,相关费用须在支持期间内完成支付。
(二)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专项资金均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文件目录清单;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走出去”资金申请报告;
4.企业申报说明;
5.申报项目明细表;
6.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各项费用支出或投资支出凭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二)各申报项目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对外投资项目:
(1)前期专业服务费:提供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走出去”企业投保保费资助: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单及保险费发票,保费付款银行凭证复印件。
(3)“走出去”安保费用:与安保公司或相关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及翻译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缴存备用金证明,资金汇入证明,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属境外子公司承包的工程需提供境外投资证书。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提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期末在外人数月报表,保费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境外贸易公司、商贸物流中心、自主品牌销售网点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境外企业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1)场地面积证明;
(2)入驻企业及机构名单及入驻合同复印件;
(3)平台场地租金、宣传推广及招商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4)提供实际投资企业注册文件。
6.企业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1)展品运输、集体特装、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等费用的合同复印件、相关证明照片、付款凭证及对应发票;
(2)参团企业展位费用的展位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3)参团企业人员的交通费的行程单或者票据复印件;住宿费及伙食费的复印件;
(4)组织发动企业的提供企业报名参与经贸活动、展览展会的盖章申请表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流程与联系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二)申报流程
请各申报企业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址:http://202.105.183.150),进行网上注册和申报。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将网上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联系方式
珠海市商务局经济合作科 咨询电话:0756-2159812
六、资金项目审核、公示及拨付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资助项目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资助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及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七、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